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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早在1990年,深圳市政府便在全国率先出台了《深圳市工伤保险暂行规定》,要求所有企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。一旦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,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、各种伤残补助及重伤人员生活费用、死亡员工家属的生活供养费等。1993年,深圳出台了《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》,2000年1月11日,深圳市根据实际情况,出台了《关于修改〈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〉的决定》,2002年9月1日,《〈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〉实施细则》施行。这些特区法规,使劳务工在深圳的工作、生活得到了法律的保障。
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来,切实保障了伤残员工的合法权益,也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。这一制度的形成有双重意义,一方面员工的权益得到了保障,参加工伤保险后,发生工伤保险的人员,一旦遭遇企业不景气或破产的,员工的利益不会因此遭受损失。另一方面企业一旦遭遇巨额赔偿,因为参了保,由工伤基金支付,因此也避免了风险。